狄金华副教授讲座:项目制中的配套机制及其实践逻辑
发布时间: 2016-05-25 访问次数: 35

2016420日下午,“河海社会学论坛(第二十三期)”在河海大学江宁校区厚学楼909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由我校社会学系王毅杰教授主持,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狄金华副教授应邀做了题为“项目制中的配套机制及其实践逻辑”的专题讲座。中国海洋大学社会学研究所王书明教授和河海大学社会学系部分师生参加了此次论坛,并围绕项目制研究的的相关问题与狄金华副教授进行了积极的讨论与交流。

狄金华副教授此次的讲座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当前项目制研究的两条路径,并提出了项目制中的配套机制研究问题;第二部分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例,分析了我国项目制中的配套机制及其演变过程;第三部分分析了配套机制在不同的宏观制度结构(分税制之前和分税制之后)中发挥的不同功能;第四部分分析了配套政策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与中央政府对这一机制的再调整。

在第一部分中,狄金华副教授指出当前学者对项目制研究的两条路径:即和单位制对话的路径与和科层制对话的路径,其他的相关研究都没有聚焦项目制本身,而只是把它作为一个研究的背景。狄老师指出,在项目制这一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中,中央如何实现对地方的有效动员和激励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由此提出项目制中的配套机制问题研究。当中央资源通过“条线”划拨到地方,要求“块块”的地方政府予以配套时,“条条”与“块块”的利益发生关联,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得以整合。“配套机制”因此成为项目制运作中勾连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机制之一。

在第二部分中,狄老师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例,分析了项目制中的资金配套政策及其演变。资金配套政策作为一种典型的对称性转移支付方式,是中央政府(上级政府)在给地方政府(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同时要求地方政府拿出一部分的资金予以配套,以共同承担某些项目的建设。狄老师认为,资金配套政策有两个方面的积极功能。一方面,它有助于克服地方政府的依赖思想,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补充中央财源);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可调动地方财政资源,将地方财力资源吸纳到全国大政方针的统筹规划和推进实施中来(增强中央的调控能力)。另外,通过财政配套政策的执行,上下级建立了利益关联,同时划分出了财政责任,形成了上下级之间一种独特的利益整合。

在第三部分,狄老师分析了配套机制在不同的宏观制度结构(分税制之前和分税制之后)中发挥的不同功能。分税制之前,由于中央政府主要面临财力不足的资源约束困境,配套政策的运用主要是通过动员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投入以弥补中央政府财政投入的不足,配套政策主要发挥“补充效应”;分税制之后,配套政策主要发挥三个方面的功能。第一、作为一种信号机制来传达有关地方民众对项目落户的迫切性和承接能力,为财政部进行决策提供有效信息;第二、作为一种权力分配机制,有效解决了中央部委的控制要求。配套政策要求地方政府对项目资金予以配套,这事实上是中央部委将项目的占有权进行部分转让,地方政府由纯粹的代理人变成了委托人,大大降低了官僚制层级中可能存在的“共谋”现象,从而提高对具体项目的监管;第三、作为多重代理组织结构中的激励机制。由于地方政府的注意力是稀缺资源,委托人需要“争夺”。“争夺”的策略包括外生激励(拨付专项资金)和内生激励(要求地方政府配套)。

在第四部分,狄老师分析了配套政策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与中央政府对这一机制的再调整。配套政策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申诉和变通两方面的问题。其中,申诉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配套中,配套的比例是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状况实行的“差序配置”。这样,一些高配置比例的地区就向国家农发办提出申诉,要求减免配套的比例。另外,变通问题主要指的是地方政府在资源约束条件下进行的隐蔽性“抗争”。变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转嫁配套;第二种是项目“打包”。公开的申诉和隐蔽的变通导致配套政策内在机制的扭曲与弱化。面对这些问题,国家农发办对配套政策进行了再调整,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政策微调,即层级内部的配套比例调整;二、政策大调整,即配套比例的调整;三、配套政策的“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

最后,狄老师进一步提出了官僚组织由于其固有的层级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其对财政政策具有依赖性。但是配套政策自身却存在无法克服的内生性困境,由此导致配套和反配套之间的博弈。

讲座结束后,各位老师以及部分学生就“申诉是否会带来示范效应?”、“项目制适合于那些领域?”、“撰写博士论文的经验”、“如何看待问题意识”等问题与狄副教授进行了讨论与交流。与会人员表示参与此次论坛收益匪浅。

                          (《河海社会学》编辑部 盛倩倩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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